蕲春律师万隆-黄冈律师

wanwan9527.fabao365.com
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
15811286610

我的位置:首页 > 裁判文书 > 正文

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符合法定条件

2011-04-23 20:45:01 来源:


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符合法定条件

作者:王力  发布时间:2011-02-21 11:48:07


    【简要案情】

    原告李某(女)与被告蔡某婚后生育一子蔡小(8岁),双方因性格不合多次发生矛盾,被告致原告轻微伤,导致夫妻感情破裂,原、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所登记离婚,双方协议: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小孩十八周岁止,双方另对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处理。离婚后,小孩由原告抚养至今,蔡小现在念小学寄宿于老师家中,每月食宿费用500元。原告从事个体经营,收入较为稳定,住房相对阔绰。被告月工资收入2000元,其母亲在一养老院托养,由其每月支付养老费用500元,每月需扣房贷700元,支付蔡小抚养费300元。原告因患疾病做了手术,以身体健康不宜抚养小孩为由,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。

    【法院判决】

    原、被告协议离婚时,双方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,原告虽患疾病,但已治愈,且不属传染性疾病,尽管身体健康欠佳,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,原告仍从事个体经营,有稳定的收入来源,由此可认定原告仍具有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。而被告工资收入2000元,需赡养母亲,每月还需支付小孩抚养费和还房贷,属经济负担较重。比较原、被告的抚养条件,应认定原告的抚养条件优于被告,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。据此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【法官点评】

   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》第16条规定: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下列情况的,应予支持: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⑶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;⑷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本案中,双方婚生子不满十周岁,双方协议离婚后一直随原告生活,原告亦无虐待子女行为。原告虽曾患病,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。且原告长期从事个体经营,经济状况殷实。而被告经济状况相对拮据。综上,原告各方面条件优于被告,应当遵循“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”基本原则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大家都在看

蕲春县司法局积极引导律师担当社

  近年来,黄冈市蕲春县司法局努力推动律师履行职责使命、担当社会责任,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

时评律师
更多>

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雷政富重庆受审: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?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

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  交通事故  婚姻家庭  遗产继承  劳动纠纷  合同纠纷  罪与非罪  债权债务  房产纠纷

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  劳动纠纷  债权债务  公司并购  股份转让  企业改制  刑事辩护  外商投资  常年顾问  私人律师